发布日期:2024-11-19 04:05 点击次数:82
11月10日,周婧(化名)走进了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自称被丈夫欺骗,想要主张婚姻无效并让丈夫赔偿“青春损失费”。
烛火新闻记者了解到,周婧的婚姻,是有“附加条件”的。
周婧今年32岁,身材姣好,肤白貌美,5年前,认识了一家大型企业的管理人员王元(化名),王元对周婧一见钟情,向她发起了热烈的追求攻势。
为了让周婧同意与自己结婚,比她大10多岁的王元向周婧承诺,婚后只要周婧生下两人的孩子,愿意给200万元,并将一套价值不菲的房产过户到周婧名下。
两人很快办理了结婚登记,并生活在一起。
周婧认为,自己结婚后应该用不了多久就能怀孕,到时候王元就要兑现承诺,但让她没想到的是,两人结婚5年了,还没有怀孕迹象,为此去了多家医院检查,也未查出具体原因。
一次偶然的机会,周婧听说王元患有不孕不育症已多年,之后的检查也证实了这一点。
得知这种情况后,周婧感觉自己被王元骗了,想要主张婚姻无效,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费。
针对周婧的要求,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哲表示,她的主张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几种。王元与周婧的婚姻并不符合这些情形。王元隐瞒不孕不育的情况不属于法定的婚姻无效事由,婚姻的缔结在形式和实质要件上,在当初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时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我国法律中并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一法定赔偿项目,如果周婧想主张赔偿,要从其他合法角度去寻找依据。从他们之间的约定来看,王元承诺孩子出生后的赠与行为,在法律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条件(生孩子)未成就,赠与合同不生效,周婧不能依据未生效的赠与合同要求王元履行义务。
不过,如果周婧能够证明在结婚过程中王元存在故意欺诈行为,并且这种欺诈行为对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失,比如有证据显示王元明知自己不孕不育却故意隐瞒以此诱使周婧结婚,她可以尝试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来主张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赔偿范围和数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由法院来判定,且这种赔偿与“青春损失费”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也很难完全弥补周婧所认为的“损失”。在法律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需要综合多方面的证据和细节进行考量,周婧需要谨慎对待自己的诉求,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记者: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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